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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5003号刘红武诉周峻国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6 09:27:01    阅读:403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告

 

周峻国(3623231981****6515):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峻国支付原告刘红武货款人民币2310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保全费270元,合计459元,由被告周峻国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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