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仁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80****3717):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子敏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杨仁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子敏借款本金364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的标准据实计算)。二、驳回原告何子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杨仁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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