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 正文内容
 
  (2017)浙0881民初4717号原告刘斯荣诉被告周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网络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4 09:32:48    阅读:422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天水(3308231970****4134):

本院受理原告刘斯荣诉被告周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周天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斯荣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天水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8年1月24日

联系人: 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巡回诉讼法庭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26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