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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4831号原告徐灵霞诉被告吴宗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4 09:40:12    阅读:434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宗土(3308231962****6513):

本院受理原告徐灵霞诉被告吴宗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吴宗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灵霞货款64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吴宗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8年1月24日

联系人: 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巡回诉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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