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新军 (3308811989****8517):
本院受理原告吴岩峰与被告刘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5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7年10月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36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7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新军归还原告借款13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借条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4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24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