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范振伟(3308231977****0019)、林秋燕(3522311987****2123):
本院受理原告俞开福与被告范振伟、林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范振伟、林秋燕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40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7月20日始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2%计算);2.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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