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华忠(3308231981****2118)、
张雪芬(3308811985****7129):
本院受理原告郑裕谦与被告陈华忠、张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华忠、张雪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7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2日上午8:45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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