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小君(3308811987****6931):
本院受理原告周中海诉被告朱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朱小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中海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其中金额为20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算,金额为76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3月19日起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朱小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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