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小玲(3308231965****4516)、姜江囡(3308231967****452X)、郑中良(3308231971****4517)、段友莲(3308231972****452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小玲、姜江囡、郑中良、段友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郑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8日止为40237.03元,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47817‰据实计算)。二、被告姜江囡、郑中良、段友莲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4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郑小玲、姜江囡、郑中良、段友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二月二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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