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忠水(3308231971****3515):
本院受理原告徐培荣与被告毛忠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浙0881民初11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 2018年5月11日上午9:30 在 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2月7日
联系人: 徐奇琦、罗晶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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