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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5262号原告江山正武木材加工厂诉浙江宏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王建林、王晋达、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08 08:52:57    阅读:421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建林(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3XXXX0030)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正武木材加工厂诉被告浙江宏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王建林、王晋达、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正武木材加工厂撤回对被告王建林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2月8日

联系人:叶茵                    联系电话:411940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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