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玄舞跆拳道健身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308816****1009)、王乐乐(4127261997****4735):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江山市玄舞跆拳道健身馆、第三人王乐乐行政处理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行审2号民事裁定书。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江人社监决字(2017)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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