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秋燕(3522311987****2123)、范振伟(3308231977***0019):
本院受理原告王友才、周素青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林秋燕、范振伟归还二原告代偿款人民币721660.60元(借款本金70万、借款利息21660.60元),并支付以金额721660.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8时50分 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2月9日
联系人:柴燕敏 联系电话:0570-411996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