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 正文内容
 
  (2018)浙0881民初287号原告王丰诉被告郑新明、毛小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24 08:47:43    阅读:433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新明(33082319831012****)、毛小琳(33088119851104****):

本院受理原告王丰诉被告郑新明、毛小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郑新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丰废铁货款36430元并支付利息(15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据实计算,21430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1430元按月利率1.5%据实计算,已支付利息1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财产保全费384元,合计739元,由被告郑新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2月24日

 

联系人:  仲 舒                      联系电话: 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28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