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书有(3308231967****4332):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昌隆旅馆与被告周书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周书有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55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宿费人民币9080元,并支付所欠住宿费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29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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