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远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88****313237W):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双塔街道新塘坞村第六村民小组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61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在2012年9月29日订立的江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后被告立即将流转土地恢复后返还原告;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7年度的租金17601.52元,从2018年1月1日至被告将租赁土地恢复原状返还原告止的租金,每月按1466.79元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2月26日
联系人: 毛寅 联系电话:4119173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