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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184号周家武与林必清、何明楼承揽合同纠纷副本送达网络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26 09:31:56    阅读:431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必清(3522241977****5412)、何明楼(3522241973****3732):

本院受理原告周家武诉被告林必清、何明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8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挖机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8年5月2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2月26日

联系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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