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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78号原告王建成诉被告何荣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01 09:17:58    阅读:448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何荣军(3308231977****2110):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何荣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建成借款本金116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元(已减半),由被告何荣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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