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小琴 (3308231957****0049):
本院受理原告胡冬凤与被告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76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2年5月2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年8月29日又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合计借款8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拒不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小琴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借条二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6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2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