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 正文内容
 
  (2018)浙0881民初963号原告王家伟诉被告陶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副本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1 11:53:56    阅读:438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陶华 (3308021969****401X):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伟与被告陶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96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1年初,被告委托原告运输货物。2011年5月31日结算后,被告欠原告运输费51848元并出具运费结算凭证一份;后原告又为被告运送4车货物,产生运费8848元,故被告合计拖欠运费60696元。2012年3月13日被告支付了20000元,仍欠运费4069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陶华支付原告运输款4069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运输结算凭证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6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21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318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