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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5741号原告陆增土诉被告毛伟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2 09:14:47    阅读:486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毛伟(3308231981****6912):

本院受理原告陆增土与被告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毛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增土借款1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毛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22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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