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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1181号原告郑贤仓诉被告王成妹离婚纠纷诉讼材料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3 08:22:03    阅读:454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成妹(5225301973****4126)

本院受理原告郑贤仓诉被告王成妹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18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8年6月25日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23日

联系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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