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水海(3308231966****1510):
本院受理原告杨正智与被告毛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21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被告毛水海于2012年10月、11月间向原告赊购防腐木等材料,共计252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毛水海支付原告货款2524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销货清单三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1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