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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1306号原告柴朝文诉被告项春英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04 08:56:08    阅读:442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项春英(3308231963****6325)

本院受理原告柴朝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30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4月4日

 

 

 

联系人: 郑爱华/李岚                联系电话:0570-4119116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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