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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915号原告江山市勇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字德门业有限公司、冯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04 08:57:04    阅读:457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金字德门业有限公司(91330881MA28F5****)、冯小明(3308231983****431X):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勇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字德门业有限公司、冯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及你个人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金字德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山市勇梦涂料有限公司货款2923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冯小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3元,由被告浙江金字德门业有限公司、冯小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8年4月4日

联系人: 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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