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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5939号原告吴娟诉被告苏陆建、马银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04 08:58:57    阅读:459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陆建(3507221985****0032)、马银妹(5227281980****3023):

本院受理原告吴娟诉被告苏陆建、马银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苏陆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娟借款136000元;二、驳回原告吴娟对被告马银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苏陆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8年4月4日

联系人: 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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