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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1187号原告曾海春诉被告陈哲亮、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副本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09 08:45:21    阅读:456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陈哲亮 (3307221982****6416)、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39371):

本院受理原告曾海春与被告陈哲亮、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18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被告陈哲亮系被告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股东,原被告间系煤炭供需关系,原告自2013年起为被告提供煤炭,并在2015年4月16日双方结算并续签供货协议,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260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哲亮、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2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供货协议一份、入库单21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4月9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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