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5348XXXX,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贺丰路2-1号)、姜海丰(3308231981XXXX2317)、龚小燕(3308211985XXXX0740):
本院受理原告周连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连平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837886.3元、诉讼费损失10765元并支付代偿资金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48651.3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4.85‰据实计算);二、被告姜海丰、龚小燕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被告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7元,由被告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龚小燕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8年4月13日
联系人: 刘建芬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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