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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1028号原告毛钻新诉邹敬华、吴爱菊民间借贷纠纷副本送达网络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9 10:15:40    阅读:451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邹敬华(3308231977****873X)、吴爱菊(3308231976****8726):

本院受理原告毛钻新与被告邹敬华、吴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邹敬华、吴爱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02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55750元(按月利率1.5%计息,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利息,目前暂计息至2018年3月5日),本息合计805750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25日上午10:05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4月19日

联系人:林肖              联系电话:0571-483351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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