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文兴(3308231972****8916)、张小芹(3623341977****3423):
本院受理原告何连根与被告祝文兴、张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祝文兴、张小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63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祝文兴、张小芹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336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1年2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3日,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26日上午10:05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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