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6****2353):
本院受理原告严立成诉被告郑发才、徐子清、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郑发才、徐子清、周建军归还原告严立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郑发才、徐子清、周建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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