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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274号原告浙江老虎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溪市塔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谢金海、刘春娣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04 14:36:31    阅读:484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贵溪市塔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6771U)、谢金海(3606211964****7412)、刘春娣(3606211962****8425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老虎山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撤回了对被告谢金海、刘春娣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已裁定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贵溪市塔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老虎山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贵溪市塔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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