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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652号原告周伟康与被告张青峰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04 14:39:51    阅读:488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青峰(3308231977****7113)

本院受理原告周伟康与被告张青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张青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伟康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张青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18年5月4日

 

联系人: 柴燕敏                     联系电话:0570-48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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