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伟(3308231981****6912):
本院受理原告吴立军与被告毛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38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吴立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吴立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8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