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水花(3308231977****0520):
本院受理原告李恩慧与被告李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75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你方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0年1月27日及2010年5月31日向原告各借款6万元,合计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水花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借条两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8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8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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