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洪五(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7XXXX4111)
赵国香(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XXXX142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普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95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317277.8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 刘建芬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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