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水荣(3308231975****113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23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4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本金15700元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据实计算;本金39000元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据实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8年8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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