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秋燕(3522311987****2123)、范振伟(3308231977****0019):
本院受理原告王友才、周素清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林秋燕、范振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友才、周素青代偿款721648.6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1016元,由被告林秋燕、范振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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