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有良(3308231966****2713)、金井元(3308231952****0014):
本院受理原告严立成诉被告祝有良、金井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13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祝有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据实计算);2、被告金井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8年9月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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