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童勤法(3308231963****4919):
本院受理原告童祥富与被告童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童勤法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02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本金31700元,支付本金14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04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归还日止),支付本金317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04年12月4日起按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归还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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