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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964号原告姜龙华诉被告徐林群、张水仙、徐涛、徐伦德、毛慧卿、衢州市柯城黑豹实木家私制造厂、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公告判决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07 08:52:07    阅读:541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水仙(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64****3624)

徐涛(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88****3616)

徐伦德(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66****3632)

毛慧卿(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0****0629)

衢州市柯城黑豹实木家私制造厂(注册号:330802****29848)

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3864H):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龙华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浙088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林群、张水仙、徐涛、徐伦德、毛慧卿、衢州市柯城黑豹实木家私制造厂、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姜龙华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被告徐林群、张水仙、徐涛、徐伦德、毛慧卿、衢州市柯城黑豹实木家私制造厂、衢州市黑豹家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 毛寅、吴馨宇    联系电话: 0570-411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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