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北京市世纪鑫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0****091L):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世纪鑫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0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返回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180万元,并向被告支付银行利息暂计28.92万元(以18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8日至暂计至2018年4月21日,按照年8%利率计算);2. 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3日上午8时45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12日
联系人:毛志明、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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