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西凯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360300MA****EW9H):
本院受理原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凯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浙0881民初195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货款15万元(含质保金),及逾期支付利息(以拖欠的115000元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 2018年9月17日上午9:00 在 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13日
联系人: 徐奇琦、罗晶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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