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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初2202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荏源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曾小祥、黄文静、黄允周、张晓华、柴炳水、刘松娟、江山市江城食府(普通合伙)、曾富兵、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7 09:21:53    阅读:713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荏源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331L)、黄允周(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49****2117)、张晓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53****2127)、柴炳水(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8****6710)、刘松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0****0026)、朱国华(公民身份号码: 3308251973****0818):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荏源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曾小祥、黄文静、黄允周、张晓华、柴炳水、刘松娟、江山市江城食府(普通合伙)、曾富兵、朱国华,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2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浙江荏源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498881.08元;2. 被告浙江荏源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40342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15日),自2018年4月16日其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止的期间内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据实支付;3.被告曾小祥、黄文静、黄允周、张晓华、江山市江城食府(普通合伙)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清偿全部借款本息;4.被告曾富兵、朱国华对江山市江城食府(普通合伙)上述应承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被告曾小祥、黄文静、柴炳水、刘松娟将已出质给原告并由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每年应支付的100万元租金在不超过587.5万元范围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至租赁合同期满止;6.本案诉讼费由十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8时50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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