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水土(3308231968****1718):
本院受理原告夏仕有与被告毛水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6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 2011年9月起,被告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前后4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5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双方约定了借期、利息及违约责任等。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借条一份、借据三份、汇款凭证三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28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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