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小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83****431X)、
浙江金字德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5****):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欧固化工厂诉被告浙江金字德门业有限公司、冯小明、周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78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三被告支付货款893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10: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4日
联系人:夏武宏 联系电话: 411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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