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升强(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3****2138):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郑升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4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郑升强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95074.64元、利息6228.66元、滞纳金0元,违约金18227.41元、分期手续费2491.68元、其他费用4973.32元,合计126995.71元(截止2018年4月30日),其中利息收费标准为日息万分之五,违约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月支付5%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停息停费时间为无。以上所主张的费用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8日下午14时50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5日
联系人:毛志明、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1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