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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881民2644号原告陈培华诉被告毛水平、郑芳民间借贷纠纷副本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05 09:05:43    阅读:570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毛水平(3308231981****0717)、郑芳(3308231980****0029):

本院受理原告陈培华与被告毛水平、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64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毛水平以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双方于2014年4月15日经结算,被告毛水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等,由被告郑芳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毛水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法律服务代理费3000元;2.被告郑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借条、委托代理协议、收据各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5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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