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伍成粉(5202031990****3267):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成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伍成粉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27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伍成粉偿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1920.89元;2、请求判令被告伍成粉支付原告代偿款利息,以1920.8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9:00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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