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春梅(3308231941****0028)、段月文(3308231938****0037):
本院受理原告吴雅云与被告江山市虎山街道新旺旺幼儿园、徐春梅、段依群、段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徐春梅、段月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268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41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2.判令被告承担法院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27日
联系人: 仲 舒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